(2016)川0727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田杨阳与夏虎明、杨兴菊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杨阳,夏虎明,杨兴菊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322号原告田杨阳,女,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夏虎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第三人杨兴菊,女,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杨阳与被告夏虎明、第三人杨兴菊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杨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理员张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原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