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6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家起与王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起,王成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814号原告陈家起,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杨慕一,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宗旭,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喜,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起与被告王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成喜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共计625516元。为此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京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成喜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共计6255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