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874号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夏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园,该公司员工。被告:丁苏,女,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丁苏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邢安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陈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