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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旺来与张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旺来,张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385号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耀,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张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旺来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何旺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回对被告张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刘旭桂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