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金玉鑫与王凌波、长春市大众卓越出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鑫,王凌波,长春市大众卓越出租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874号原告:金玉鑫,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凌波,男,现住朝阳区。被告:长春市大众卓越出租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4252号。法定代表人:于国胜,经理。原告金玉鑫诉被告王凌波、长春市大众卓越出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玉鑫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玉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金玉鑫承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