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振堂、王吉强、巩性良、王荣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振堂,王吉强,巩性良,王荣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142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宗民,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石书华,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振堂,男,汉族,1950年12月6日生,住夏津县。被告王吉强,男,汉族,1978年11月13曰生,住夏津县。被告巩性良,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生,住夏津县。被告王荣青,男,汉族,1973年8月4日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振堂、王吉强、巩性良、王荣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书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