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长江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长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269号原告: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吕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江,男,汉族,住延吉市长白山东路。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冶,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长江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4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