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贾春红、岳伟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红,岳伟华,许吉周,李三红,刘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534号被执行人贾春红,地址新郑市。被执行人岳伟华、许吉周、李三红、刘水民,地址新郑市。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春红、岳伟华、许吉周、李三红、刘水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春红、岳伟华、许吉周、李三红、刘水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贾春红、岳伟华、许吉周、李三红、刘水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春红、岳伟华、许吉周、李三红、刘水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春红、岳伟华、许吉周、李三红、刘水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