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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绿园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绿园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558号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70302096。法定代表人:吴达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勇妙、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绿园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街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4527717H。法定代表人:应林翠,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园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