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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沈小梅与徐永军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永军,沈小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4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永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小梅。再审申请人徐永军因与被申请人沈小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永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永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永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潘 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