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忠田申请执行于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田,于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孙忠田。申请执行人于宣。孙忠田申请执行于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87000元、诉讼费512.50元、执行费125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宣下落不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56号案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