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仁祥与李含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祥,李含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103号原告王仁祥。被告李含明。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祥诉被告李含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祥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仁祥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仁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贵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