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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司XX诉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XX,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878号原告司XX,女。被告屈XX,男。原告司XX与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29日在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3月19日生育女孩取名屈X。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屈X由原告抚养。被告屈XX辩称,原、被告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双方刚结婚的时候感情还可以,后因给孩子看病问题双方之间发生了矛盾,但原、被告没有大的感情问题。被告认为还能与原告继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9日在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3年3月19日生育女孩取名屈X。2016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作出判断。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在所难免,针对矛盾纠纷,夫妻双方理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从有利于家庭和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切实维护好家庭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的矛盾纠纷主要是相互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加之处理纠纷的方式简单、粗暴,更加激化了夫妻矛盾,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规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本案原、被告所生子女尚且年幼,亟需父母的直接关心和悉心照料,只要双方能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增进信任,妥善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纠纷,尚有和好可能。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司XX要求与被告屈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玺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