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X与李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孙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李X,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执行孙X诉李X民间借贷纠纷(2015)通民(商)初字第05177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X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05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X如发现被执行人李X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