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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4民初265号原告许某,男,1969年7月23日生,住南华县龙川镇。委托代理人张浩,云南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梅某,女,1969年10月12日生,住南华县龙川镇。原告许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浩,被告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92年1月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从2014年开始,夫妻双方感情不合,缺乏信任与理解,多次吵闹,越吵越僵,有近二年未同居过夫妻生活,原告考虑再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故此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楚雄风山书苑及城市花园商铺归被告所有,昆明住房及车子归原告所有;三、债务245万元由原告承担,债权由原告收回。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1月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双方努力经商,有了上千万的财产,儿子也供了大学毕业工作,婚后20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从2013年开始,我发现原告有了外遇,与她人同居,自此夫妻关系变得比较紧张,经常吵闹,并于2013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后来他又反悔说还要一起过他改正,又没有离,两人又好好过。到了2015年8月10日,原告又写了一份离婚协议。2016年他又提出离婚,商量好后他又反悔;此次诉到法院他却隐瞒财产,现只有在大部份财产分给我及儿子的条件下才同意,否则不同意离婚。在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债务的数额?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债务凭证,欲证明所欠四笔债务合计219.9万元的情况;4、离婚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告起诉离婚后双方又进行协议离婚,被告反悔的情况;5、被告与其他四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手机信息。经质证,被告对证据3、4、5的客观性提出异议外,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上述原告所提交的5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证认为,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能证明所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作为有效定案证据采信。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1年9月经他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后,于1992年1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1992年12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许某1,已成年);在婚后的几年中,夫妻辞退原有固定工作,外出做生意,夫妻均能共同相处,并且也通过共同努力,获得了巨大的资产;近几年来,由于原告经常外出做生意,接触的人杂而且多,被告就认为原告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忠实,为此,被告就经常与原告唠叨,双方开始产生争吵,特别是自2013年被告认为原告在外有其她女人后夫妻间发生矛盾。201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和其他异性关系不正当后,夫妻之间矛盾进一步加激。2016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有较好的夫妻感情,还生育了孩子,并且通过共同努力,发展并壮大了家庭财产。只是在近年来,双方在面对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富足的家庭生活面前,未认真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一方面认为对方与异性接触不正常,另一方面又不约束自己,从而导致夫妻矛盾产生并有所激化;但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强家庭责任感,夫妻互相加强交流和沟通,为了家庭的稳定,夫妻间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梅某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