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淄博联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淄博齐轩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联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淄博齐轩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民初1946号原告:淄博联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号(淄博海关办公楼*楼)。法定代理人:韩国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莹,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齐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耿焦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晋学,经理。原告淄博联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齐轩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荆延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联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齐轩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联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长年货运服务,截止2016年4月15日,被告仍欠原告93837.7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3837.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淄博齐轩包装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07开始,原告淄博联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承接被告淄博齐轩包装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截止2016年4月15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淄博齐轩包装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淄博联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运费93837.7元,被告在对账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因被告未付,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对账单一份、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自2007年开始为被告运输货物,两者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诚实履行。截止2016年4月1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运费93837.7元,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予以确认,事实清楚。对于原告诉求被告偿还上述运费93837.7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齐轩包装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联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运费9383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淄博齐轩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荆延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宗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