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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杨付伍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3刑初3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RD83**/豫RP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载着豫RD08**/豫RP7**挂号车由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前往陕西省榆林市拉煤,19时49分许,当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南县境内1249KM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312国道的行人曹某某撞倒,致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此事故经商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曹某某系五保对象;豫RD83**/豫RP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有交强险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二份,其中主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挂车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人靳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证言,商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商)公(司法)鉴(法医)字(2016)01号鉴定文书,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6)年车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商南县交警大队(2016)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装置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避让横过公路的行人、超速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至开庭审理前因权利主体尚未确定,故未赔偿。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松伟审 判 员  章爱军人民陪审员  孙华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