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晓勇与岳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勇,岳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6民初1145号原告:杨晓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6日,无业。被告:岳素惠,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25日,干部。原告杨晓勇诉被告岳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勇、被告岳素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岳素惠于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2月2日分四次共向我借款135万元,口头约定每笔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2分,并给我出具借条四张。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捼不还,请求被告从速清偿借款135万元,支付自2016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我分四次向他借135万元属实,应当连本带息向原告偿还,但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2、当时确实约定每笔有三个月的借款期限,月息为2分,我于2016年元月31日给原告支付了30000元的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岳素惠因急需用钱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11月11日、12月31日、2016年2月2日四次向原告杨晓勇借款400000元、350000元、250000元、3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2分。被告岳素惠在每笔借款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杨晓勇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元借款人岳素惠身份证号412927196301250041日期2015年9月25日”、“借条今借到杨晓勇人民币大写参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元借款人岳素惠身份证号412927196301250041日期2015年11月11日”、“借条今借到杨晓勇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借款人岳素惠身份证号412927196301250041日期2015年12月31日”、“借条今借到杨晓勇人民币大写参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元借款人岳素惠身份证号412927196301250041日期2016年2月2日”。被告岳素惠于2016年元月31日向原告杨晓勇支付利息30000元。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后于2016年5月5日诉诸本院,要求被告从速偿还借款135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自2016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岳素惠借原告款135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主动偿还原告借款,在原告多次索要后一直不能足额偿还,违背了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5万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2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素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勇借款135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被告岳素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杰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