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与龙香行政案由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香,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2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香,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法定代表人:赖蛟,区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礼仁街26号。法定代表人:潘明,主任。再审申请人龙香因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行赔终字第1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龙香申请再审称:(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对龙香非法实施征地的行政职权致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赔偿。(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非法征收龙香依法经营使用的基本农田面积0.6亩,按每亩土地使用权60万元计算行政赔偿金人民币36万元。(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作出礼街行赔字[2015]3号行政赔偿决定,告知可以起诉。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高法行赔终字第12号行政赔偿裁定,依法立案受理并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龙香起诉要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予以行政赔偿,理由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对其违法实施了征地行政职权致害行为。但龙香起诉请求确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对其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一案,已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征地行为并未被确认为违法,故龙香本案起诉要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予以行政赔偿,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龙香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龙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雪梅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