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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崔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谢某某,崔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75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崔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开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