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崔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谢某某,崔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75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崔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开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