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清明与符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明,符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226号原告:陈清明。被告: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明诉被告符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清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清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清明承担。审判员 向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