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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牛海民、顾殿红等与崔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海民,顾殿红,崔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774号原告牛海民,男,1979年6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顾殿红,女,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崔涛,男,1988年4月23日生,汉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海民、顾殿红与被告崔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海民尚未治疗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