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与崔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崔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301号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祥和大厦73号楼由东向西第六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平,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步根,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被告:崔维,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倩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