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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东林与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林,李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3720号原告张东林,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守荣,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娟,女,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张东林与被告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如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林和被告李秀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林诉称,2014年的5月20日、11月20日,2015年的5月28日、11月12日,被告李秀娟请原告张东林帮忙并用原告姓名办信用卡使用,后被告透支28330元未能还款,并因此向原告出具了4张借条。另外,原告在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为被告李秀娟偿还了宁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10000元贷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33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秀娟辩称,借款确是事实,我希望和原告进行调解并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系同学关系。2014年的5月,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张东林以其姓名等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供被告李秀娟使用,被告李秀娟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欠透支款28330元,此后由原告张东林偿还了该透支款,被告李秀娟分别于2014年的5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的5月28日、2015年11月12日向原告张东林出具了4张借条。另查明,2015年11月20日,原告张东林作为被告李秀娟在宁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贷款担保人,因被告李秀娟未能偿还宁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到期贷款,由原告张东林为被告李秀娟向宁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偿还了贷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4张借条、宁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东林与被告李秀娟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李秀娟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38330元借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东林欠款人民币3833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7日日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田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