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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黎嘉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雅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嘉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雅昌贸易有限公司,黄玉雅,黄仕深,周丽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嘉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委托代理人何深乘,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杨式钗,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志锋,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雅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嘉昌。原审被告黄玉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原审被告黄仕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原审被告周丽苗,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诉人黎嘉昌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雅昌贸易有限公司、黄玉雅、黄仕深、周丽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嘉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嘉昌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嘉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87元减半收取后为2993.50元,由上诉人黎嘉昌负担。上诉人黎嘉昌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87元,多交的2993.50元经申请后由本院向其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儒峰审 判 员  刘 坤代理审判员  何希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