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凤友与被执行人阚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友,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于凤友,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阚光,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于凤友与被执行人阚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阚光未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一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于凤友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执行,阚光履行了全部义务,于凤友申请终结执行程序,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一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王昊& # xB;审判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家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