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明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2252号原告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茂顺,董事长。被告王明国,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明国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树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