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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723号原告赵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