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723号原告赵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