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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联与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谢联,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李百生,男,汉族,1966年12年29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华亭西路华亭新村***号。被执行人上海东亭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借款本金XXXXXXX元,利息,律师代理费180000元,案件受理费38936元,公告费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房地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但一时无法变现。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