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晓吾与保定依棉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吾,保定依棉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民初1334号原告马晓吾。被告保定依棉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电站路32号高新区科技产业园C座五层。负责人吴中秋,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孟永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晓吾与被告保定依棉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晓吾与被告保定依棉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孟永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晓吾诉称,原告母亲张惠存生前就职于被告依棉集团中学,于2008年11年25日去世。2016年3月初,原告到被告集团要求支取母亲的抚恤金时才得知,抚恤金已被支取,根据被告出示2009年2月19日现金支付凭证,载明张惠存丧葬费29832.5元被魏群支取。原告不知魏群是何人,被告在没有我们兄妹四人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将抚恤金支付给陌生人系失职,给原告造成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母亲的抚恤金7458.125元(原告应得的四分之一);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保定依棉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辩称,原告母亲张惠存去世后,张惠存的长子马进东委托张惠存的邻居魏亚男支取了抚恤金,被告不存在过错。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张惠存于2008年11月25日去世后,原告的长兄马进东口头委托张惠存的邻居魏亚男到被告处领取张惠存的抚恤金,因当时天气下雪而魏亚男年事已高,因此又委托魏亚男的侄子魏群带着相关手续领取了该款项并由其在现金支出凭证上签字确认。魏群领取该款项29832.5元后即将该款转交给了马进东。庭审过程中,证人魏亚男、魏群出庭作证,证明以上委托支款的事实。同时,马进东出具声明一份予以证明,后经我院当庭与马进东电话核实,该款项已实际转交马进东本人。另查明,保定依棉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并由保定依棉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保定依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上事实,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审批表》、《现金支出凭证》、《声明》、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证人魏亚男、魏群的证言及马进东所出具的声明,与《现金支出凭证》上魏群签字可以互相印证,因此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此,马进东作为张惠存的长子,其委托魏亚男、魏群支取其母抚恤金的行为,符合委托的法律要件;同时,被告在受托人带着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向其支付抚恤金的行为并无过错,且该款项已由张惠存的长子实际领取,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晓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晓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峻涛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高 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郄俊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