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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466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151号。负责人:冯雷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笑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仙源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陈洪莲,执行董事。被告: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张序虎,执行董事。被告:牧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牧童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民,执行董事。被告:浙江牧童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经济开发区牧童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民,总经理。被告:陈洪莲。被告:张甜甜。被告:张序虎。被告:谢建民。被告:谢学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为与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牧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牧童皮具有限公司、陈洪莲、张甜甜、张序虎、谢建民、谢学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笑洁,被告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序虎、被告张序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如下:2015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年营授字第021号《授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5年3月6日起到2016年3月5日止。综合授信额度的具体业务种类包括:贷款、银票、网上承兑、人行电票、国内信用证、商票贴现。同日被告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牧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牧童皮具有限公司、陈洪莲、张甜甜、张序虎、谢建民、谢学进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共8份,分别承诺为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营授字第021号《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信用证号为M570047758,开证金额为人民币625万元,开证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保证金125万元,保证金年利率为1.8%,付款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受益人是金华光华印务制衣有限公司。同日金华光华印务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向原告转让其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权利,原告按约定向金华光华印务制衣有限公司支付了转让款。信用证到期后因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不足支付信用证的金额,导致原告实际垫付了人民币4986503元。2015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信用证号为M570047818,开证金额为人民币625万元,开证时间为2015年9月7日,保证金125万元,保证金年利率为1.8%,付款时间为2016年3月7日,受益人是金华光华印务制衣有限公司。同日金华光华印务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向原告转让其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权利,原告按约定向金华光华印务制衣有限公司支付了转让款。信用证到期后因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不足支付信用证的金额,导致原告实际垫付了人民币4988750元。现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未能归还垫付款本金及利息,且其他被告亦未承担相应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本院确定其效力。原告按约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约及时归还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予全部归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9975253元,并支付利息132168.1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被告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牧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牧童皮具有限公司、陈洪莲、张甜甜、张序虎、谢建民、谢学进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25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负担,其他被告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胜克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