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司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6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曾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09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09年8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再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5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事实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司某伙同彭某、温某、翁某(均已判)等人在马岩村老人宫内摆设赌场,组织他人以“花会”的形式进行赌博,安排人员看场、望风、打皮,以庄家赢钱额10%左右的比例抽取头薪,共经营十余天,抽取头薪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受被告人司某安排看场望风6、7天,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头6000余元。二、寻衅滋事事实1、2014年12月12日19时许,“老十”等人持械到瑞安市马屿镇马岩村老人宫内砸彭某等人的赌场后逃离,彭某、温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持砍刀、钢管等追逐未果。因怀疑路人陈某乙系“老十”一伙来探听消息的人,彭某、温某及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遂持砍刀、钢管等追打陈某乙,彭某先追上,持刀将陈某乙砍伤,陈某乙奋力逃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2015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司某等人让洗脚店老板曾某、按摩店老板乃某、赖某、王某等人到马屿镇雅典茶座喝茶,期间,被告人司某等人威胁曾某、赖某、王某要其交纳“保护费”。尔后,从2015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司某、张某甲等人陆续向曾某、乃某、赖某、王某等人强拿硬要共计290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司某、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司某、张某甲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犯罪事实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司某辩解,自己确有叫开店的几个老板喝茶,是因为听说有人以自己名义到他们店里闹事,自己想把这件事说清楚。后向他们借款,只拿到1000多元,不属强拿硬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辩解,司某叫开店的几个老板喝茶,说以后有人到他们店里闹事找麻烦,可以跟他联系,他会处理,让他们每月拿1000元给他。后司某电话联系店主,叫自己过去拿,自己只拿了几百元,司某他们拿了2000多元。去拿钱时,没有威胁,属于借款,而不是强拿硬要。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司某伙同彭某、翁某、温某等人在瑞安市马屿镇马岩村老人宫摆设赌场,招揽他人以“花会”的形式进行赌博,安排人员看场、望风、打皮,以庄家赢钱额10%左右的比例抽取头薪,共经营十余天,抽取头薪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受被告人司某安排看场望风6、7天,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头6000余元。同案彭某家属向本院退出赌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司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供认上述事实;2、证人彭某、翁某、温某、冯某、罗某、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伙同被告人司某摆设赌场,赌场摆设十余天,共抽取头薪1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在赌场望风的事实;3、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二被告人的劣迹;4、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被判刑的事实;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6、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二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寻衅滋事事实1、2014年12月19日许,“老十”(身份不清)等一伙人持械到瑞安市马屿镇马岩村老人宫内砸被告人彭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后逃离。彭某、温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持砍刀、钢管等物追打对方,没有追上。后怀疑被害人陈某乙系“老十”一伙派来探听消息的人,遂又追打被害人陈某乙,彭某持刀将被害人陈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主要损伤为右手一处长11.5cm创,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右小指深浅屈肌腱、小指伸肌腱、固有伸肌腱、右环指浅屈肌腱、右小鱼际肌、右小指尺侧指神经断裂,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彭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5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上述事实;2、被害人陈某乙的��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无故被彭某等人追砍,后被彭某砍伤的事实;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在马屿镇马岩村老人宫门口,自己持刀将一人砍伤的事实;4、证人罗某、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老十”等一伙人持械砸彭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后逃离,张某甲等人就持刀追,但没有追上。后对方的一个人被彭某持刀砍伤的事实;5、证人翁某、冯某、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彭某、温某等人拿刀去追,只有彭某一人拿刀将对方砍伤的事实;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陈某乙路过马岩村老人宫,后被他人砍伤的事实;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陈某乙的伤势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被判刑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2015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司某让瑞安市马屿镇镇小路××号洗脚店老板曾某、马屿镇岩头村横街××号按摩店老板乃某、马屿镇篁社路边按摩店老板赖某、马屿镇南中南路××号按摩店老板王某等人到马屿镇雅典茶座喝茶,期间,被告人司某称自己过去没有到他们店里找麻烦,如果以后有人找麻烦,可以跟他联系,他会处理,让店主每月拿1000元给他,被告人张某甲也在场。2015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司某、张某甲一起或独自到上述店老板店里,要求店老板拿钱,陆续向曾某索要900元、乃某1100元、赖某700元、王某200元,合计2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司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自己打电话给按摩店老板赖某、洗脚店曾某、足浴店乃某到雅典茶座喝茶,张某甲等人也在包厢。后分别向他们借钱,向曾某借300元,向乃某借300元,向赖某借400元的��实;2、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司某通知洗脚店老板曾某、按摩店老板赖某等人到茶座喝茶,司某对他们说大家都是混的,老板他们开的店也不是很正规,想平安开店,每月要交1000元给他们,有什么社会上的事,可以找我们。这些老板也没说什么。后我们去这几家老板店里拿钱,不过每家每月没有1000元,都是几百元。去拿钱的时候,都是以借钱为名义,不过他们自己心里清楚,怕我们过去捣乱。自己伙同他人到曾某店里,第一次拿300元,过几天又去拿400元,第三次、第四次各拿100元;到足浴店乃某店里拿钱都是司某去的,第一次去拿500元,后又去两次,拿600元;自己与司某等人到赖某店里拿500元,自己一人去拿200元;到平阳老板王某店里拿200元的事实;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自己开足浴店,司某叫自己去茶座喝茶,自己��去,后一个黄头发的男青年就来到店门口,说“你这个人真老”。后司某到店里借200元,自己当时怕不给会惹麻烦,就给他200元钱的事实;4、被害人乃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自己开按摩店,有两个外地男青年到店里,说司某让他们叫自己去雅典茶座谈事情,还说要开店的话,就得过去。自己不认识他们,又怕这些年轻人,那天自己去的迟,到雅典茶座时,已没人。过了五、六天,司某带两个男青年过来,说“你店要不要开,要开的话就拿钱,别的店都拿了,一个月要1000元”。自己说最多500元,最后他们同意,当天就给500元。后司某等人又过来要钱,自己说店没开,司某说店没开也要钱,一个月300元,两个月600元,后来分二次给了600元。他们说是收保护费,自己不敢得罪他们,怕他们找麻烦,只得给钱的事实;5、被害人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自己开按摩店,被司某他们叫去喝茶。期间,他们说想让自己买个平安。没过多久,司某电话联系自己,后让一个外地人来到店里,拿200元,后司某又打电话,自己又给了500元的事实;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自己开按摩店,被司某叫去喝茶,其实心里明白,就是叫自己交保护费。后司某以借钱的名义到店里,第1次拿500元,第2次拿200元,第3次拿300地,第4次拿200元,4次一共拿走1200元,他们是社会上混混的,不给的话,怕他们来捣乱的事实;7、被害人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自己开洗脚店,被司某叫去喝茶。喝茶期间,司某对自己说什么事,自己心里明白,还要求他如电话打给自己,自己同意就是。后张某甲等人来到店里要钱,说“大家都1000元,你就自己出手”,自己说太多,后谈到300元。司某拿了四次,两次300元,两次200元,合计1000元;张某甲等人来拿五次,三次各100元,一次300元,一次400元,合计1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司某、张某甲辩解系借款,不属强拿硬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司某、张某甲结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又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司某、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司某辩解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予采纳。被告人司某、张某甲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同案犯已退出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司某、张某甲所犯开设赌���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主动供认开设赌场及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犯罪事实;虽辩解系借款,但能供认索要他人财物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在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犯罪事实中,作用相对较小,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司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司某、张某甲共同退赔人民币2900元,返还被害人曾某900元、被害人乃某1100���、被害人赖某700元、被害人王某2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美新人民 陪 审员 何美香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