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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郭卫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初37号原告郭卫。被告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戴杰,局长。原告郭卫为与被告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下称椒江国土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卫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邵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