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华湘062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华湘06**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章台镇南街。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红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撤销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志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