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与李静、江敦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527号。法定代表人韩涛,行长。被执行人李静,农民。被执行人江敦红,农民。被执行人李开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静、江敦红、李开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出具的(2010)即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