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欢欢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欢欢,男,1989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哈拉乌苏村4组1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5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欢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欢欢无故生事,任意损坏财物价值218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欢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欢欢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欢欢酒后到本市南湖区嘉禾路海纳百川浴场,因服务员要求其换鞋进入而感觉没有面子,为发泄不满,使用路边的石头将浴场门口两块玻璃砸碎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损毁财物合计价值2188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欢欢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欢欢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海纳百川浴场张原洁的陈述及提供的修复费用的收款收据、证人张正发的证言、案件(简易)勘验检查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取、制作记录、视频监控内容概要、价格鉴定结论书、海纳百川浴场出具的收条、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欢欢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218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欢欢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欢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2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欢欢继续退赔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海纳百川浴场损失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英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