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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朱金成,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八达营乡上牛录村****号。被执行人胡桂营,男,现住景县龙华镇北文柯村。被执行人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营。被执行人吴洪才,男,现住景县龙华镇南文柯村**号。被执行人付宪卫,男,住景县杜桥乡常庄村。申请执行人朱金成与被执行人胡桂营、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吴洪才、付宪卫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宪卫已履行完毕。本院(2015)景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410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