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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佳佳与昆明市官渡区云象建材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佳佳,昆明市官渡区云象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叶佳佳。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云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博美建材城4区*栋*号。负责人卢云祥,经营部业主。关于申请执行人叶佳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云象建材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官民三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佳佳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1937元,执行费3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云象建材经营部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