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某支行,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某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毕某,女,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锦州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提出撤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91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