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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李淼、李兴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李淼,李兴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45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路162号。负责人:靳广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卫东、栾严峰,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淼,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国工三街**号1-5-1。被告:李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起诉被告李淼、李兴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7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3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育红审 判 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