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9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孙跃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孙跃生,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9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热电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61026600-9。法定代表人:何深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跃生,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中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7830-5。法定代表人:孙跃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组织机构代码:67768361-6。法定代表人:孙跃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诉孙跃生、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甬慈民初字第1360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有34434209.3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15270元,执行费101834.2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孙跃生、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9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