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笃伦、李兵、阿布都休库尔·吐木尔、侯作勤与韩明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笃伦,李兵,阿布都休库尔·吐木尔,侯作勤,韩明清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2民初781号原告杨笃伦,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阿克苏。原告李兵,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阿克苏。原告阿布都休库尔·吐木尔,男,维吾尔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阿克苏市。原告侯作勤,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刘荣,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明清,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农民,住克孜勒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笃伦、李兵、阿布都休库尔·吐木尔、侯作勤与被告韩明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笃伦、李兵、阿布都休库尔·吐木尔、侯作勤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笃伦、李兵、阿布都休库尔·吐木尔、侯作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笃伦、李兵、阿布都休库尔·吐木尔、侯作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杨笃伦、李兵、阿布都休库尔·吐木尔、侯作勤承担。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