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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中元与文雅宣、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元,文雅宣,吴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周中元,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拉祜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文雅宣,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吴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元诉被告文雅宣、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元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文雅宣、吴俊34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为此,原告周中元提供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628号第一期6栋202房一套(合同编号:XX140277202,建筑面积:199.06平方米,首付款:796710元)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中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周中元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628号第一期6栋202号房(合同编号:XX140277202)的交易手续;二、冻结被告文雅宣、吴俊银行存款344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44000元,余额方可支取;三、若被告文雅宣、吴俊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344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文雅宣、吴俊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