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李勇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红,李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934号原告:张玉红,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原告:李勇,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李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红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