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XX等与被执行人宋XX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XX,温AA,温BB,温CC,田XX,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8号申请执行人温XX,男。申请执行人温AA(系温XX长女),女。申请执行人温BB(系温XX次女),女。申请执行人温CC(系温XX长子),男。申请执行人田XX(系温XX岳父),男。被执行人宋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XX、温AA、温BB、温CC、田XX与被执行人宋XX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欠申请执行人赔偿费1533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霍学锋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