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敏非诉行审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02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0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卓运、马晶丽,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敏。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烟芝行执当罚字〔2016〕第15005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孙积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小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