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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544号原告赖某,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吴某,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