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544号原告赖某,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吴某,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