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27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腊香与被执行人XX清相邻通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27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丰腊香,女。被执行人XX清,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丰腊香与被执行人XX清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丰腊香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恢复申请执行人家出入组公路通道的原状,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XX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3月7日被执行人XX清同意申请执行人在争议地通行,但不得撤坎上的砖。现申请执行人已在争议地通行,本案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永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的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