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9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术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术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638号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号1幢附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9799041-3。法定代表人:肖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勤,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术美,女,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告郑术美合同返还纠纷,现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 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光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