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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焦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3民初813号原告焦某。被告袁某。原告焦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风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和被告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半个月就仓促结婚,2006农历10月24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袁某已,年月日生二女儿袁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因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结婚十年来,被告从来不工作,整个家庭收入都是靠原告打零工维持,两个孩子被告从来不闻不问,严重伤害了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返还原告陪嫁物品(详见清单);三、婚生两个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育费;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0000元及米行店铺;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说我的不足我一定改正,以后好好工作,增加家庭收入,一年内把生活提高,照顾好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15日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农历10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不错,年月日生大女儿袁某已,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二女儿袁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为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6年5月1日分居生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而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10年时间,并生育两个女儿,现在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又真心悔改,只要原告能给予谅解,还是有和好希望的,况且原被告分居时间又较短,如判决离婚,对原被告双方和孩子均无益处,应以不离婚为宜,经调解,原被告不能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诚 搜索“”